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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案》明確將水泥行業的超低排放完成目標確定為3個階段:2020年底前,全省水泥企業完成有組織和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底前,50%左右產能實現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2025年底前,全省符合條件的水泥企業實現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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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成目標,《實施方案》確定了嚴格項目環境準入、加快落后產能淘汰、嚴格排污許可管理、加強清潔生產審核、強力推進有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進無組織超低排放治理、有序推動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和加強企業污染排放監測監控八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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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水泥行業的超低排放,較重要的兩大治理環節是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在有組織排放方面,《實施方案》對除塵設備和脫硫脫硝技術等均作了詳細的說明。即,窯頭、窯尾及其他有組織產塵點配備袋式、靜電或電袋復合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設施;煙氣脫硝應采用低氮燃燒、分級燃燒、高固氣比煅燒、選擇性催化還原(S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PYROCLON?REDOX等組合脫硝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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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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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采生產過程中破碎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廢氣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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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料、煤粉制備過程中破碎機、磨機以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廢氣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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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熟料燒成環節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廢氣基準含氧量10%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35、100、3、0.05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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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粉磨、水泥儲存及散裝、水泥包裝和發運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所有產塵設施廢氣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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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段含塵廢氣經收集后應采用袋式、靜電或電袋復合除塵器等高效設施處理,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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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無組織廢氣排放方面,《實施方案》規定應采用密閉、封閉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勵采用全封閉機械化料場、筒倉、圓庫等物料儲存方式。在礦山開采、物料儲存輸送和生產等環節,加強密封管理,必要時安裝監控點進行揚塵污染監測或沖洗設備、覆蓋措施等抑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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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實施方案》實施效果,其中提到要實施差別管理,從應急管控、運輸措施、電價等方面進行。研究建立基于水泥企業污染物排放績效的懲罰性電價政策,對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和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監測技術規范等開展自行監測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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